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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死亡正義法制,以正確落實兩公約之人權保障
「小燈泡」命案日前一審判決,士林地院援引《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而非死刑),引發社會爭議,甚至有論者認此為錯誤詮釋國際公約而加以嚴詞批判。
查廢除死刑為國際人權公約尊重與保障生命權之最終目標,此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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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放棄緘默權及辯護權?真的有效嗎?
據臺灣某電視台新聞報導,孫安佐先前的委任律師表示,痛心孫安佐放棄米蘭達警示中的緘默權及辯護權,並宣稱除非是嫌犯精神不正常,或是警方辦案時有重大缺失,否則孫安佐恐難以完全脫罪云云。筆者身為執業律師,認為有稍加補充說明之必要。
根據美國法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要拋棄「不自證己罪的權利(緘默權)」及「律師在場的權利(辯護權)」,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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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裁決被告無罪是否亦須一致決?
當前司法改革最熱門之議題就是刑事審判程序究竟該採參審制或陪審制,司法院與民間團體立場不同,紛爭不已,無法建立共識,現仍餘波蕩漾。對於參審制或陪審制如何評議定罪,各方皆已多所著墨,茲不贅言。但遍閱主張陪審制者,只點出陪審員裁判決被告有罪,必須一致決,對於無罪之裁決應如何評決,則未見有人探討,此或是建制之盲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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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去「法院」化,恐撼動憲法
據報載,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於近日做出決議,建議檢察署去「法院」化,即以後各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前面不再掛「法院」的名稱。
惟查,法院組織法於民國21年10月28日制定時,即於第 26 條明文規定:「最高法院設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檢察長。其他法院及分院各置檢察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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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我國法學教育與評鑑制度
法律與司法係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兩大基石,法律制度若不周整,人民將不圖依循法律制度,仰賴司法解決紛爭,轉尋私自抗爭,自力救濟,則社會必將陷入一片紛亂。法制與司法一旦崩解,民主法治注定蕩然無存。當前社會現象已呈現如此危機,發出令人擔憂警訊。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制,樹立堅強的司法威信,乃成為我國從事法制建設及司法改革,刻不容緩的首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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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踏實築夢-借鏡拿破崙法典制定史
當蔡總統於去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演說中宣示將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推動司改宏大工程時,獲得民眾廣大的迴響共鳴,給予最熱烈支持掌聲,有人甚至感動落淚,足徵司法確有諸多改革空間,民眾對司改期待是多麼殷切!
新政府果然不負眾望,劍及履及,旋於本年二月間在總統府成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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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美麗與哀愁
吾人皆知,提升法治文化,有賴公正廉明的司法。法律人滿懷為民服務熱忱,無論投身司法機關,成為在朝司法人,職司偵、審,克勤克勉,為民平亭曲直;或執業律師,扮演在野法曹,為捍衛弱勢當事人權利而努力,無懼強權,不畏惡勢,誓將公平正義來實現,讓司法的美麗榮光普照社會,映照出法庭的神聖與莊嚴。這既是建構司法的願景,也是司法美麗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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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犯罪被害人一個公道
在這個紛雜的社會,犯罪叢生,人人幾乎皆是潛在犯罪被害人。但長久以來,傳統刑事司法之重心一直擺在「被告」這個角色上,犯罪被害人充其量只不過被視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證據」,任由代表控方之檢察官及代理被告防禦之辯護人雙方隨意擺佈,呼之則來,揮之則去,淪為訴訟勝負對決的一粒卒棋。犯罪被害人被害慘狀及在訴訟程序中所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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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自由言論
吾人皆知,民主、自由與法治,乃現代憲政主義三大主軸與支柱,也是憲法所揭示保障的核心價值。世界各民主國家,莫不全心致力建構並悍衛這三項普世核心價值。
以民為主的概念,展現在政治,就是人民自治,當家做主,建立民主制度。不可諱言,有些思想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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