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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死亡正義法制,以正確落實兩公約之人權保障

文 / 林育杉律師

「小燈泡」命案日前一審判決,士林地院援引《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而非死刑),引發社會爭議,甚至有論者認此為錯誤詮釋國際公約而加以嚴詞批判。

查廢除死刑為國際人權公約尊重與保障生命權之最終目標,此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赦免並均可邀得從寬赦免之立法意旨,以及聯合國大會一再著成呼籲各會員國廢除死刑及暫緩執行死刑之決議可證。

然實際上,《兩公約》並未有廢除死刑之明文,且尚容許簽約國對公約各條款為預先保留,足見基於現實仍有強烈支持死刑呼聲之考量,國際上仍處於未完成廢除死刑之過渡階段。

而我國為順應維持死刑之廣大呼聲,並兼顧已為簽署之《兩公約》的國際要求,在目前實務上乃採取「維持死刑,但減少使用」之方式處理死刑案件,因此,並無不能判處死刑之限制,惟前述所稱減少使用死刑亦不代表法院得僅以泛泛之理由即判免死,是以如何就死刑案件建構更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除為正確落實「少殺、慎殺」之刑事政策外,亦使得死刑犯獲致死亡正義之確保,應為當前之嚴肅法治課題。

對此,筆者建議可參考國際人權法在綜整各項人權公約相關規範後所歸納出之「唯滔天大罪始得判處死刑」、「犯罪時法有死刑明文」、「特定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死刑定罪須罪證明確」、「死刑被告特別程序保障」、「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死刑量刑因子應經適當證明」、「職權調查犯人精神狀況」、「死刑案件有效上訴救濟」、「死刑犯有權請求赦免」、「死刑判決後懸宕期應列入赦免考量」、「救濟程序用盡」、「執行死刑不得違背國際承諾」、「不得借死刑作政治報復」、「限制死刑執行方式」及「充分掌握死刑犯救濟程序階段」等16項死刑宣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我國死刑法制再造之藍本,以建構我國死亡正義法制之帷幕,兼及目前維持死刑(並實質落實死刑執行)之民意及國際人權公約對於生命權尊重並保障之誡命。

 - 本文於民國106年5月20日發表在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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