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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犯罪被害人一個公道

文 / 林輝煌教授

在這個紛雜的社會,犯罪叢生,人人幾乎皆是潛在犯罪被害人。但長久以來,傳統刑事司法之重心一直擺在「被告」這個角色上,犯罪被害人充其量只不過被視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證據」,任由代表控方之檢察官及代理被告防禦之辯護人雙方隨意擺佈,呼之則來,揮之則去,淪為訴訟勝負對決的一粒卒棋。犯罪被害人被害慘狀及在訴訟程序中所處困境,始終被制度化地加以漠視,無奈只能躲在暗夜牆角邊,獨自啜泣,慨嘆了無依靠,茫然不知何處尋覓救濟、倚賴。整個刑事司法制度對於被害人而言,不啻是一場揮之不去的夢魘,徒然怨嘆司法無感、無能,赤裸裸地背棄了他們這個弱勢族群,無怪乎犯罪被害人對於傳統刑事司法制度產生一股令人震慄的冷漠疏離感!傾聽犯罪被害微弱的心聲,深切省思並導正刑事司法制度之偏差傾斜,以確保犯罪被害人應有的基本人權,已懸為犯罪被害人保護運動的核心訴求。

 

「過去卅多年來,刑事司法過於偏袒被告,不利無辜的被害人,這段悲情歲月,吾人或可用『被遺忘的被害人;被輕忽的犯罪』黑暗時期來形容之;殷望此時正是改弦易轍,結束悲情的時刻!」這段扣人心弦的話語,乃出自美國前總統雷根於1981年「全美犯罪被害人權利週」對全美民眾的呼喚,精準道出了犯罪被害人長期抑鬱心中的吶喊,更為蓬勃的犯罪被害人保護運動掀起最高潮的社會共鳴,被譽為該保護運動最佳代言人。

 

從國際間司法改革趨勢觀察,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之功能走向,已不應消極侷限於處罰犯罪人一端,更應積極致力癒合犯罪被害人創傷-無論是精神上的、身體上的或金錢上的傷痕。為落實社會每一份子皆有確保自己生命、身體安全及追求幸福之基本人權,我國長期以來的刑事政策,顯現的卻只是對被告人權的重視,但忽略犯罪的真正被害人,漠視國家對犯罪被害人應盡之義務與對其權利之平復。犯罪乃發生於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若只偏重關心犯罪人而刻意忽略犯罪被害人,即無法掌控犯罪事實,更無法有效防制犯罪,解決治安問題及協助被害人回復。鄰近的日本有鑒及此,乃在2004年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該法前言稱:「實現一個能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是每個國民所有的願望,也是國家重要的責任,我國自亦傾全國之力,致力於犯罪等的防制。惟近年來各類的犯罪推陳出新,不絕於途,被捲入其中的許多犯罪被害者,迄今為止,其權利並未受到尊重,也沒有獲得充分的支援,在社會上陷於孤立處境,甚至還有不少的被害者,在受到犯罪等直接被害之後,還繼續苦於事後再次的被害。加害者對犯罪等的被害本應負有第一次的責任,但對於負有防制犯罪等,實現一個能讓市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責任的我們,更應傾聽犯罪被害者的心聲。在每個國民皆有可能成為犯罪被害者的今天,必須要提出以犯罪被害者觀點的措施,為實現能確保我們權利利益的社會,踏出新的第一步。吾人誠應通盤檢討我國現行刑事司法制度,改弦更張,確保犯罪被害人應有之憲法上權利。」字字珠璣,切中犯罪被害人保護之核心理念。

 

的確,我國為順應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現代刑事思潮,亦不斷努力從事被害人保護法制之建構,其發展循序漸進,歷經啟蒙期(1980年之前)、探索期(1981-1990)、發展期(1991-2000)法制重整期及創新方案期(2001年至今),除已先後制定與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證人保護法」、「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治法」外;並且為了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各單位力量,針對各類型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建構完整之保護網絡,全面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分別實施與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溫馨專案」、「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及「持續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並設立「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等。此外,我國刑事訴訟也相當程度反映出被害人的意思,在每一個程序中儘量納入被害人之考量,設置了告訴、告訴代理人、告發、請求、自訴、再議、交付審判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制度,並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偵查中受訊問之陪同」及第271條第2項「審判期日之到場陳述意見機會」等條文。然而,礙於制度及預算問題,補償、保護、服務及加害人處遇部分等成效並不彰,此乃因資源不足、人力不足、補償金過低、保護對象難以擴大、保護組織層級過低、重補償輕尊嚴、相關配套普遍不足、政府相關部門仍未能全力支持等,遑論對犯罪被害人司法權益的保障,誠屬有憾。這些現實面的問題,亟待解決。

 

雖然2009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修法擴大補償對象,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增加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並將犯罪被害保護對象擴至性侵害、家庭暴力與人口販運等犯罪、兒童及少年、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六類被害人,並增訂法務部得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之法源依據,然仍面臨未能將補償對象擴大至重大暴力犯罪被害人,仍有缺漏,且仍未能解決資源不足、人力不足、保護層級過低以及重補償輕尊嚴等困境。特別是,在本法實施後,社會政策與法制又出現了新發展,例如藥害救濟法、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法以及最近國民年金、勞動年金法案的制定,當社會保險給付已改為年金給付之時,犯罪被害人之補償,似亦應比照改革。當國人已可受到更周詳的社會保險給付之時,犯罪被害人保護則應更著重在身心之復健與社會重建等社會支援。此有待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等第三部門功能之強化。從歐、美、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之回顧,殆係遵循著導入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設立犯罪被害人之支援組織、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刑事司法上權益、強調犯罪被害人損害回復之刑事司法改革及制定犯罪被害人基本法等發展歷程,由此可窺出係先從經濟上支援著手,再作精神上及其他實際支援,最終就是實現犯罪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確立與損害回復及基本權利的保障。由此可知,被害人保護內涵已非金錢所能滿足,如何使我國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跳脫傳統補償的限制與思維,轉進犯罪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確立與損害回復及基本權利的保障,實屬刻不容緩。該法施行以來,固已達成犯罪被害人保護階段性任務,但不可諱言,距離犯罪被害人保護運動之原始及終極訴求-不讓被害人再暗自哭泣、撫平被害人受創之心靈、協助被害人重建其生活、還給被害人公道-仍有更加努力之空間。

 

我們欣見本次司改已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列為議題之一。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爰誠摯建議主事者可參酌上述日本《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研擬一套適合我國的「犯罪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法」,使能統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相關團體之資源力量,有計畫推進相關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措施。該研議制定的「犯罪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法」草案,除應設有總則性規定明確表明立法目的外,更應明定被害人基本權益措施,如商談及資訊之提供、損害賠償請求之援助等、補償制度之充實、醫療保健福利服務之提供、安全之確保、居住之安定、雇用之安定、刑事訴訟地位之保障、辯護律師之協助、刑事司法程序應獲得之權利與保護、增進國民之理解、調查研究之推進、對民間團體之援助及意見之反映與其透明性之確保等事項。抑且,該法亦應明定行政院設置一個跨部會層級的委員會做跨部會聯繫,有計畫的推進相關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措施。為促成此該法案能及早付諸實現,建請短期內於行政院或法務部成立一個研究被害人權益保障之專門小組,邀集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之,訂定時程,討論此法案之具體內容,促使該法案及早實現。

 

一般輿情反應,許多犯罪被害人雖依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卻領不到解放心情的證書。親友家人被害,乃人生大慟,絕非短期內即可化解,除了基本經濟補償協助外,其心脆易感,更需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員扮演心靈的輔導者,除了依法論法,更能法內載情,法心溫潤,讓被害人及其家屬得以抒發感觸,感受司法正義的社會功能,協助被害人心理復健,走出受害的幽谷,放下冤冤相報的執念,重回人生的軌道。凡此,允有賴深植司法人員甚或整體社會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意識。

 

切記:「一個漠視犯罪被害人權益之司法制度終將步入絕途,因為有愈來愈多的犯罪被害人必將唾棄那個曾經誓言實現正義,但卻失信於民的司法制度。」美國加州前檢察長Deukmejian在1980年曾以「法律人應為犯罪被害人做的更多」為題,向全美律師聯合會(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發表專題演說。在其結語中,他愷切呼籲聽眾:「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樣的族群比犯罪被害人更適合我們伸出援手來。被害人對我們的要求實在不多,只不過是要我們不要將他們遺忘罷了。身為社會成員,特別是法律人,我們可以更有所作為,我們不能再繼續保持沉默。犯罪被害人亟需我們的幫助。快去幫助他們吧!」

 

套句運動品牌NIKE的箴言:「做就對了!」(Just Do It !)。我們還在躊躇什麼?快還犯罪被害人一個公道吧!

 

- 本文於民國106年5月26日發表在立報傳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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