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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我國法學教育與評鑑制度

文 / 林輝煌教授

法律與司法係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兩大基石,法律制度若不周整,人民將不圖依循法律制度,仰賴司法解決紛爭,轉尋私自抗爭,自力救濟,則社會必將陷入一片紛亂。法制與司法一旦崩解,民主法治注定蕩然無存。當前社會現象已呈現如此危機,發出令人擔憂警訊。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制,樹立堅強的司法威信,乃成為我國從事法制建設及司法改革,刻不容緩的首要目標。

我國近年來,或因部分法律過於陳舊,與現實社會脫節,或一時激情增修立法,混亂法律體系,加以部分司法案件之處理方式及其裁判結果有悖國民法律感情,且又發生不肖司法人員貪贓枉法,經媒體批露,大幅渲染,引爆社會輿論大肆撻伐,甚且集結群眾,走上街頭遊行抗爭,原本已單薄缺損的法制與脆弱孤寂的司法公信,自然不堪一擊,幾乎瀕臨崩盤,「建立完善法制、搶救司法、改革司法」之呼聲,響徹雲霄。我政府曾嚴肅面對,圖以司法改個國是會議,回應這股強烈民意,啟動法制與司法改革大業,將改革的終極目標設定為提升人民對法制與司法的信心與信賴。但不容諱言,迄今仍不受肯定認同,反被批譏評無感。

吾人皆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改革格局若僅側重在法律之修訂及司法制度之變革,則訴訟制度的形式變革縱使自稱改成何等親民、便民,甚或撐起司法民主化及社會化之大纛,自創所謂「國民法官」制,或研議引進盛行於歐陸法系的「參審」制或英美法系採行的「陪審」制,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亦只不過是司法改革諸多盤根錯節的冰山一角。若擔負法制建設重責大任與掌舵司法制度運作關鍵之法律人及司法人,其素質不能相應精進提昇,再美好的訴訟制度改革,恐將空忙一場,徒勞無功,法制之殘缺單薄仍舊如故,司法之威信依然無法贏得人民信賴尊崇。由此可知,法制建設與司法改革之成敗,最終極的關鍵,厥在法律人及司法人素質的真正提昇。

所謂「法律人」,實泛指習法而從事法律業務之人,特別是律師;而「司法人」,則專指職司犯罪偵查與訴追之檢察官及職掌民、刑事審判之法官,在歐陸法系傳統,併稱為「司法官」。司法官之晉用本來自法律人的考選,而考選之有效鑑別度又是網羅真正法律專才之核心,法律人之素質更直接影響律師與司法官的素質。因此,決定法律人與司法官素質良莠之機制,追根究柢,厥為建構完善的法學教育制度,始能培育具相當專業水平的法律人。無怪乎,聲譽卓著而望重士林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在擔任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時曾稱:「最終的分析結果是,法律乃法律人所造就出來的,而法律與法律人則是法學院所培植出來的。」一針見血,點出法律人、司法人與法學教育間之糾纏盤結,相互牽繫關係,更突顯法學教育實居關鍵源頭地位。誠如德國Martin Gross教授與Philip Draeger法官所說:「好的法學教育造就好的法律人,而好的法律人才能創造好的法律。」法學教育制度的完善,才是法制及司法之根基。法制建設及司法改革宜從法學教育改革著手。

從實證觀察,我國大學法學教育過於側重教科書及法學理論的講授,欠缺司法實務案例的研討、演練,不夠重視法律實務工作的需求,往往造成學生無法有效銜接理論與實務的差距,而學生心態過分重視考試,導致未能利用大學修業期間,培養特定領域的法律專業能力,甚至因只以考試為唯一目標,視野不夠宏大,又往往欠缺人文素養,常受人詬病。當今改革之策,應可參酌先進國家改革模式,重視大學法學教育的養成過程,透過參加國家考試資格要件的限制,將大學有關實務工作技能與專業法律領域的選修科目納入評量,並提高國家考試題目關於考生就理論與實務融會貫通之鑑別性,有效引導法學教育的方向,並建立實質導生制,加強導師教授與指導學生間之互動,透過教授的啟發,引導學生積極從事社會服務及弱勢關懷活動,進而培養學生使命感及同理心。經由如此完整的法學教育培育出的法律人及考選出的律師及司法人員,方能真正符合社會期待。

評鑑對於刺激大學教學品質、精進辦學成果,確具不容忽視的重要性。我國現行評鑑制度尚處於師法他國經驗,仍在摸索適合我國本土文化制度的階段過程,若以五種常用於法學教育評量類型(包括:參與者評量、學習評量、評估學習轉變、同僚或規畫者評量、學習影響等)觀察,我國目前法學教育評鑑指標尚未能完全掌握上揭評量類型,也缺乏大數據資料與深度研究。而且,面對少子化的現實衝擊,如何善用評鑑制度,整頓合併我國目前過剩的高等教育結構,皆是當前刻不容緩的議題。

無可諱言,我國當前僵化又與社會脫節的司法考試制度已深深箝制法律人對社會發展應有之參與;不符社會情勢的現行法學教育制度本身又面對身心均未臻成熟之學生所必須妥協的無奈,更讓社會對法律人之期待落空。為期接軌國際,同步發展,我國現行法律專才培育制度允宜速謀全方位變革因應之道。

人盡皆知,除舊是為布新,但新須是善才有價值,所以改變其實就是改善。任何為改善所作之改革,首須確立改革核心理念,再選定可行策略,兼顧主客觀條件,設想完善配套,挹注充裕人力經費,形諸完備法制,有計畫,有步驟付諸實現,始能竟其功。

我國面對國際競爭力之外來壓力與鞭策,唯賴拋棄個人成見,透過公民參與,充分溝通、論辯,借鏡日、韓、德、美等國法學教育改革經驗,思辨我國法律專才培育制度再造模式之張本,在滿佈星光的夜空中,找到那顆不斷散發光芒的北極星,研擬出構建一個連結「法學基礎教育→考試晉用→專才培育」過程的「銜接型」現代化法學教育制度,為我後代莘莘法律學子之幸福與發展,作出大格局再造,構築我國法律專才培育改革希望工程,踏實逐夢,改革美夢成真!

 - 本文於民國110年3月16日發表在立報傳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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