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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裁決被告無罪是否亦須一致決?

文 / 林育杉律師

當前司法改革最熱門之議題就是刑事審判程序究竟該採參審制或陪審制,司法院與民間團體立場不同,紛爭不已,無法建立共識,現仍餘波蕩漾。對於參審制或陪審制如何評議定罪,各方皆已多所著墨,茲不贅言。但遍閱主張陪審制者,只點出陪審員裁判決被告有罪,必須一致決,對於無罪之裁決應如何評決,則未見有人探討,此或是建制之盲點所在,允宜補述。

日前,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Sherry F. Colb教授撰文,提出聯邦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亦須陪審員一致通過之主張,引人側目。Colb教授之論述稱:為避免非無辜的被告遭致無罪判決之錯誤審判類型,認為此與避免無辜的被告遭致無罪判決之錯誤審判類型一樣,皆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法院若只因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而因陪審員未能獲有罪之一致決,以致僅能判決非無辜之被告無罪,社會大眾恐難信服,甚可能造成公眾訴諸司法程序以外之其他方法自我救濟,是為聯邦陪審制制度之闕漏,故主張判決被告無罪,與判決有罪一樣,亦須採陪審員一致決之平行制度。其實,此種有罪與無罪皆須陪審團一致決之制度,美國現已有49州採行之。

問題在於,採行判決被告無罪亦須陪審員一制決之制度,恐會發生案件因陪審員未能獲得共識而成為懸而未決(hung jury)之情事。為此因應,Colb教授主張,法院此時應諭知誤審(mistrial)(類似我國的不受理),解散陪審團,重新審判(在此情形,因未經實體判決,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

較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聯邦憲法對於陪審團評議被告無罪需否一致決,並無明文規定,而且聯邦最高法院對此問題亦未曾著墨,並無判例可循。但事實上美國幾乎各州皆已採行上述制度。

吾人認為,要求陪審團裁決被告無罪須採一致決,頗有其見地,蓋諺語有云:「眾口鑠金」,當陪審團都已一致認為被告無罪之情形下,社會大眾自然也就比較不易「積非成是」,對被告確實無罪,較不會再質疑。因而Colb教授之主張,表面看起來似乎對被告不利,實則不然,因為司法判決之結論,無論有罪或無罪皆屬陪審團之共識,此種裁決與國民之法感情連接而更接地氣。Colb教授此種主張,或可提供力主陪審制者之參考,俾增強引進陪審制論述之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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