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去「法院」化,恐撼動憲法
文 / 林育杉律師
據報載,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於近日做出決議,建議檢察署去「法院」化,即以後各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前面不再掛「法院」的名稱。
惟查,法院組織法於民國21年10月28日制定時,即於第 26 條明文規定:「最高法院設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檢察長。其他法院及分院各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首席檢察官。其檢察官員額僅有一人時。不置首席檢察官。」,而至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82條明揭:「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既謂「以法律定之」,而非「另以法律定之」,顯見立憲者本有意將檢察署(官)設(置)於法院,故直接在憲法中規定以先前已存在之上述法院組織法作為法院組織的依據,而非另定法律或修法,此亦由法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一直到民國69年才因審檢分隸配合修法改規定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檢察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處各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首席檢察官;其檢察官員額僅一人時,不置首席檢察官。」,然立法理由仍明白指出「各級檢察機關,一面隸屬於法務部,一面配置於法院,而與同級法院平行」佐證,而現行同法第58條亦仍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均為堅守立憲者的原意。
今若貿然將檢察署去「法院」化,恐有違憲法之旨意,且將發生與憲法規定相牴觸之情事,舉例而言,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試問在檢察署去「法院」化後,監察院對於涉及刑事之公務人員應如何為之?難道就逕送法院而非檢察署?
因此,是否將檢察署去「法院化」,宜再為思量,以免撼動憲法,紊亂法制體系。
- 本文於民國106年4月28日發表在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